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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房屋所有权人为使用安全责任人

时间: 2024-03-05 15:33:31 |   作者: 新闻中心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的《佛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近日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指为保障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活动,包含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房屋安全鉴定、危房治理和应急处置等。

  近年来,全国各地多有发生房屋坍塌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与经济损失。佛山各区组织的既有房屋治理专项排查工作发现,佛山市仍存在有简易结构、使用年数的限制较久、安全风险隐患较多的房屋,部分更被评定为C、D级危险破旧房屋,亟需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危险房屋隐患。

  根据《条例》,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和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落实房屋使用安全巡查与督促、治理工作,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有计划地对辖区内手续不全的房屋依法采取补办手续、拆改、拆除等方式来进行治理。

  《条例》明确,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宅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没用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先行代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义务,代履行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宅管理单位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可以约定房屋使用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宅管理单位应履行监管责任。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宅管理单位未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监管责任的,不得以与房屋使用人之间的约定为由拒绝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基于现阶段很多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在不了解房屋建筑结构等情况时,随便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从而对房子使用安全造成影响,《条例》明确,损坏房屋承担重量结构、整体的结构,擅自更改房子和附属设施用途,非法加建、改建、扩建房屋,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等,属房子使用禁止行为。

  《条例》明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自建房用作经营性用房前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合格证明材料,将改变后的屋子的用途、安全检验判定的结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向房屋所在地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备。自建房经鉴定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得用作经营用途。

  《条例》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要落实好对房屋安全的维护责任。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建立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平台,接入物联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支持和鼓励大型商业综合体通过接入物联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控制功能。

  建筑幕墙具有其特殊性,考虑到佛山市属于沿海地区,为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区,台风天气频发,容易引发灾害,且夏季较高温轻易造成玻璃幕墙爆裂,加强建筑幕墙的安全管理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条例》设置专章明确相关管理要求,包括明确建筑幕墙使用安全责任人及其对应的责任,明确既有建筑幕墙应开展按时进行检查以及开展安全评估与安全性鉴别判定的规定,对存在隐患的建筑幕墙的整治措施规定。

  《条例》提出,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中提出明确的结论和处理解决的建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治理:

  一是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须继续观察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鉴定报告注明的条件和时限使用。

  二是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解危技术措施方案,同时委托拥有相对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方案施工,按照设计单位确定的后续使用年数的限制使用。

  三是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且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其他人安全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不再使用并立即撤离房屋人员,及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做好安全风险防护措施。

  四是整体拆卸,适用于整栋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迁出、撤离房屋人员。

  《条例》明确危房解危费用的承担主体,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能按要求治理危房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单位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排除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