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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逐步加强村级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

时间: 2024-03-07 18:45:32 |   作者: 新闻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有序实施,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确保建设资金规范使用,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规范村级工程建设的意见》(宜办发【2014】57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宜办发【2017】44号)以及《关于进一步严格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宜办发【2018】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有序实施,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确保建设资金规范使用,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规范村级工程建设的意见》(宜办发【2014】57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宜办发【2017】44号)以及《关于进一步严格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宜办发【2018】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1、管理范围:凡市规定限额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进市招投标中心组织招标,并按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市规定限额以下至20万(含)由村集体全部或部分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按宜办发【2018】79号《村级投资工程代建管理暂行规定》执行;20万以下由村全部或部分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所指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2、发包原则:市规定限额以下至5万元项目必须由镇级统一组织实行公开对外招标,未按规定实施的,不得支付(预付)工程款项;严禁将村级工程发包给不具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工程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公开招投标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5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宜办发【2018】79号《关于规范村、(涉农社区)小额投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意见》执行。

  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根据总体设计和开发建设需要,经集体商量决定,在每年11月底前编制完成下年度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年度计划必须经镇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工程建设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村级工程建设信息必须在“宜兴智慧农村网”中的村级工程招投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村级招投标系统”)及村级工程招投标公示平台(以下简称“公示平台”)录入和实时发布,并按下列要求规范操作。

  1、审批立项。投资额1万元以上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启动实施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手续,由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填报《西渚镇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表》,并由镇建设部门审核,1-5万元(不含)分管领导审批、5万元(含)以上镇长审批,经批准后再行实施。村级工程建设一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先由村两委集体讨论,确定初步实施方案,编制项目预算清单,征求村民代表意见后,形成书面报告连同项目立项审批表依次提交镇经管办、镇党委政府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立项,按发包原则确定发包方式。

  (2)编制招标文件及发布招标公告:镇代理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制,在公示平台、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等有关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要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载明最高限价,公告时间不可以少于5个工作日。

  (4)投标、开标、评标及定标:投标人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至投标截止时,镇代理招投标管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现场资格审核检查。严禁村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级财务专员、自然村相关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投标本村建设经营项目;严禁投标人为项目所在村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代理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评标能够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镇代理招投标管理机构依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在公示平台或镇政府网站公示。

  (5)发出中标通知书:镇代理招投标管理机构联合招标人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

  (6)签订合同:公示结束后,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镇经管办、规划办备案,村级工程同时录入村级招投标系统。

  (1)对5万元以下的项目,累计变更造价不允许超出预算价或中标价的10%。由工程建筑设计企业根据真实的情况提交变更审批表向镇分管领导报批;

  (2)对5万元至市定限额以下的项目,累计变更工程量占总量的5%以下、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比例为5%-10%、金额在2万-5万的,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主要领导审批;比例为10%以上、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须领导集体会审。

  (3)村级工程变更情况需及时录入村级招投标系统,经审批同意的工程变更所涉及的综合单价按中标价相对于预算价同比让利。不按规定实行的,镇经管办、审计部门不予认可。

  4、质量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由镇政府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跟踪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另外实施工程单位应当做好对隐蔽工程的资料检查和记录,在工程隐蔽部位施工前,必须通知村、镇委托的第三方审计和监理单位、镇验收小组到场检测、验收,现场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隐蔽工程验收单》一律不得事后补签,确保隐蔽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并如实反映工程量。

  5、工程验收。工程完工后,建筑设计企业应及时向镇经管办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供完整的工程验收资料,镇经管办组织验收组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填写工程完工验收表,村级工程验收情况需录入村级招投标系统。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实施工程单位必须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通过验收的工程方可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

  6、工程审计。所有工程必须由镇政府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全程跟踪审计和决算审计。发生工程量变更的,变更部分应重点审计。其中核减幅度超过5%但在10%以内的,施工单位一定要承担50%的审计费;核减幅度超过10%的,必须由实施工程单位全额承担审计费。施工单位承担的审计费直接在项目审定金额中扣除。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结算审计不能顺利完成的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负。关于工程审核的幅度及发生审核费的有关规定应列入合同必要条款。

  7、工程结算。工程验收审计工作原则上在工程完工6个月内完成,并形成书面资料,经审计的决算是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实施招投标的项目应当坚持“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采用按比例分期付款的方式结算。经审批同意不实施招投标的村级项目,由村提供审计报告及相关凭证手续,交镇经管办审核,报党委政府领导审批后方可进入镇 “三资”代理中心结算;工程结算票据必须为规范统一的税务发票,实行转账支付并将支付情况按时录入村级招投标系统以供备查。其中双包工程必须取得建筑业专用增值税发票。工程款收款方必须与中标方、合同签订方保持一致,村级不得将工程款项支付给中标单位以外的个人或单位。

  8、档案管理。镇、村要建立专门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将项目从立项到审计的所有资料整理归档,统一编号,便于核查。

  各单位一定要严格执行本意见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始终坚持廉洁从政和廉洁从业,确保各项工程管理措施落到实处。严禁以个人意志代替集体决策;严禁不经过立项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严禁擅自改变设计、实施工程的方案;严禁拆分工程、压低造价规避招投标;严禁不按照合同约定超付工程款。各村有违反以上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投资工程类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切实规范村投资工程类项目的建设行为,经研究,决定成立村级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工程建设工作的领导、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